盘锦人力资源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盘锦人力资源研究会。英文译名 Panjin Human Resourc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PJHR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盘锦市及驻盘中省直大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研究的广大组织、人事、人才、劳动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致力于研究人力资源理论与实践问题,是盘锦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人才观为统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团结和组织热心人力资源研究的广大组织、人事、人才、劳动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深入研究新的历史时期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努力提升地方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建设整体水平,为促进地方与各企业的共同繁荣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盘锦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开展学术研究,组织成员进行有关盘锦人力资源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研讨,举行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和其他学术会议,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成员进行有关盘锦人力资源开发历史、现状、前景的研究工作,为党委、政府及各大企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有关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的国际合作或区域合作;
(四)开展有关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编辑有关盘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刊物、文集和教材;
(六)组织审议评定盘锦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学术成果,并实施相应的表彰奖励。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直、县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 凡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劳动工作,有相关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能力,热心人力资源研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同意,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研讨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印发的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或推荐研究成果和有关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假借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业务,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为 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
(四)组织刊发《盘锦人力资源开发信息》;
(五) 收集优秀理论文章,出版《盘锦人力资源研究文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有关方面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6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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